在我国的不少社团组织中,“官员兼职”现象很普遍。这些“两栖官员”一方面可以为这些社团组织办一些事情,同时也获得一些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这些社团组织“装点门面”,成为他们的某种“靠山”。正因为这样,其中的弊端越来越显现,不少地方开始了大规模的清理,让官员与社团组织各归其位,并建章立制,对官员兼职社团组织作出严格的规范。
有评论指出,官员兼职社团组织,很 容易让某些社团逐 渐演变成官员
“增收”的“钱袋子”、隐性腐败的“灰色圈”、不当利益的“输送带”和违规敛财的“收款机”。这四句话不仅精炼地概括了官员兼职社团组织的四大弊病,也间接点出了清理的难度:官员热衷于去社团组织兼职旨在获利,社团组织邀请官员加盟是为了运作方便,彼此你情我愿,相互利用,利益共享,因而治理难度不小。
一些官员兼职社团组织是个全国性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改变,社团组织也难以获得健康发展。
比起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社团组织还很年轻,有些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最为人诟病的一点是,行政化色彩浓厚,独立性不够,俗称“二政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这条在具体执行中常被理解为发起人先要找一个“婆婆”,将拟成立的社团组织“挂靠某个政府部门”,这样才能获得审批通过。这就先天地赋予了社团组织“二政府”角色。
如此角色定位,就决定了社团组织自申请成立之日起,就必须按照官场运行的既定程序申报和运作,否则就寸步难行。于是,官员就此开始登场。社团发起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要物色一个和几个有分量的在职或退休官员,邀请他们来做会长或名誉会长,而且只要他们能帮社团疏通关节、争取到资金,就OK了。事实也是,能聘请到重量级官员兼职的某个社团组织,一般运作起来就比较顺风顺水。
一些官员兼职社团组织的乱象一日不除,则社团组织就始终无法摆脱
“二当家”的角色,其公信力就很难建立。媒体曝光的不少社团组织借赞助之名坐收渔利的消息,就佐证了这点。
在此背景下,看到不少地方清理
“两栖官员”的消息,精神不觉为之一振。相信在这些地方的带动下,将会有更多地方开展相关清理工作。更进一步,而清理以后怎么办呢?
首先,放宽申请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为社团组织提供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像广东省几年前就开始实行的那样,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允许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其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社团组织本身与宗旨相关的活动予以免税;二是对向特定社团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减税。此乃国外社团组织的运作经验,值得借鉴。
再次,是改革政府采购体系,实行公共服务外包。政府要为社团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开放更多的活动空间,扩大政府向社团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社团组织去完成,助推“大政府小社会” 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型。